本月初,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发布了航空规则制定委员会(Aviation Rulemaking Committee,ARC)对无人机超视距(BVLOS)飞行规则的建议报告。美国业界以及行业利益相关群体都对此份报告期待已久。报告建议对现有法规进行大规模的修改,赋予无人机飞行法规更大的灵活性,使超视距飞行更具有现实应用意义而不只停留在研究和开发。
一图看懂无人机飞行距离的定义:
报告共400多页,包含超过70条对FAA提出的建议。重点包括以下几条:
01 FAA基于天空和地面的风险以及自动化飞行的水平,采用灵活的,基于风险评估的方式来制定超视距飞行的准则,而不是使用普适的方式来规范无人机的操作。
02 目前法规规定有人机通行优先于无人机。FAA应该修改此条规定,在一定的低空和位置(如重要基建附近)给予无人机优先通行的权利,并综合考虑无人系统的诸如自主飞行技术已在全行业得到应用的特性属性。
03 更新飞手执照要求,将超视距飞行纳入其中。
04 既然截至当前FAA还未给任何一家无人机厂商发放适航证书,那就为无人系统制定一个新的 “超视距法规” ,也为动能不超过800000磅尺的飞行器制定相关的设备认证证书。
05 为能够执行超视距飞行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制定非强制的监管方案(如允许民营公司执行无人机飞行而不是空管部门(Air Traffic Control, ATC))。FAA会否采纳及施行以上建议的规则我们短期内不得而知。但可以看出,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全世界范围内,无人机运行法规都还处于比较初期的阶段,仍然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来制定和完善。同时这份报告也反映出无人机的作用正在日益被人们重视,尤其是超视距应用所能带来的效益。
超视距飞行对无人机的链路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没有4G/5G信号覆盖的偏远山区中,在wifi热点星罗棋布的城市环境里,在卫星通信并非人人可及的资源限制下,无人机超视距飞行的可行性,可持续和可靠性都面临巨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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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异的抗干扰性能,超远的传输距离,卓越的技术能力小远已经说过多次,就不在此赘述。
有兴趣了解这份ARC的建议报告顺便学习英文的用户,可电邮BD@sprintlink.cn获取400页报告原文。